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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月
關于烏茲別克斯坦納稅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這里涉及到一個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關于訴訟時效在不同法律條文內所規定的時間期限均有不同,包括在國內法或國際法中差別都很大,拿我國《民法》、《刑法》、《環境保護法》、《稅收征管法》來說,對不同訴訟請求都有不同的訴訟時間期限,過了訴訟期可能就無法保護自身權益。在烏茲別克斯坦的稅法中,也同樣有嚴格規定,并且烏國家稅務部門有權在訴訟有效期內,對納稅人重新審查繳稅數據,反之,納稅人也有權在訴訟時效期內,向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申請扣除和返還溢繳的稅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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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月
在烏茲別克斯坦納稅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在烏茲別克斯坦納稅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定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上篇通過對比我國稅法中納稅人的權利,解釋了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雖不嚴謹,但基本可以讓從業者掌握烏國稅法對納稅人釋放的優勢,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可以及時運用,以下我們摘錄《烏茲別克斯坦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編譯)中對烏茲別克斯坦納稅人所承擔的義務,因內容較精煉,未作任何解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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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11月
在烏茲別克斯坦納稅人應享受到哪些權利?
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地區,在合理合法承擔繳稅義務后,納稅主體在該國家或市場中必定要享受應有的權利,應該享有在該區域的合法經營權以及獲取正當收益的資格,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沖突或矛盾,收取稅費的國家和政府部門有必要出面協調,并給予合法繳納稅費主體應有的公平、公證、公開的權利,這樣的國家、市場才會趨向穩定和良性發展,這在我們討論烏茲別克斯坦納稅人時,也理應如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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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1月
淺談烏茲別克斯坦資產租賃業的市場需求在哪里?
對于大多數從事中烏貿易的人來說,資產租賃業是個相對陌生的領域,實際上在一些高價值的飛機、船舶和大型機械設備的國際貿易中,資產租賃作為金融工具已被普遍使用,并且使用資產租賃方式來采購設備可以獲得諸多優勢,包括了稅費的減免、降低資金的占用和減少設備的日常使用風險,比如烏茲別克斯坦國家租賃公司會利用資金優勢為烏國內相關設備需求商提供從采購、運輸、租賃到售后的一站式金融服務,這對于租賃方來說可以減少對大型設備的投入,利用租金支出合理攤低利潤率,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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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1月
我國電商出口烏茲別克斯坦都會遇到哪些難題?
請將以下跨境電商與國內電商區別理解,前者是針對國外市場的網絡銷售平臺,而后者是面向國內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電商平臺,然而,現在也有大量國外消費者在國內電商平臺上消費的動機,而國內電商平臺在服務上則未能照顧到這些國外消費者,因此,產生了諸多難題,但也為從事國際物流方面快遞和海外倉服務的企業創造了商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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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1月
出口烏茲別克斯坦都需要哪些報關單證?
出口烏茲別克斯坦的報關單證關系到貨物是否可以順利通過中國海關的必要手續,由于運輸工具不同,出口貨物品類不同,貿易方式的差別,對于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的單證要求區別也比較大,比如在海運中,發貨方很難接觸到的艙單,以及集卡車到堆場提空箱的設備交接單,都是海運區別于國際鐵路、國際公路、空運的特殊單證,也是收發貨人無法接觸到的單證。以下我們以國際公路運輸為例,從貨物委托開始,出口全程分別要提供哪些單證,進行一一介紹,便于初次出口烏茲別克斯坦的發貨人學習和理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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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1月
哪些情況可以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置常設機構?
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置常設機構的目的是為更好的開拓當地市場,通過穩定的經營場所對外釋放主體的實力與誠信,是一家正規企業的剛性需求,對于當地行政部門來說也可以合理征稅與監管。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置常設機構有兩點要求,其一、常設機構設置要達到183個日歷日的經營活動時間;二是需要相對穩定的經營地址。關于烏國常設機構的設置范圍我們從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中可以找到相關解釋,為便于理解,我們不做多余總結,只摘錄《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編譯-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的部分內容,詳細介紹常設機構的概念及包涵范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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